權利與權力,在英文中分別為Right和Power,構成單詞的字母組合差異很大,極易區(qū)別;但在漢語中僅一字之差,且讀音相同,很容易混淆。因此,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權利和權力往往被人們有意無意地混同了,甚至被相互取代了。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制度過程中,研究權力,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權利被蠶食。
——編者語
《國資報告》刊發(fā)求是咨詢《國有企業(yè)對標創(chuàng)建世界一流管理研究》報告之《推動國企更好創(chuàng)建世界一流企業(y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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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權力,在英文中分別為Right和Power,構成單詞的字母組合差異很大,極易區(qū)別;但在漢語中僅一字之差,且讀音相同,很容易混淆。因此,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權利和權力往往被人們有意無意地混同了,甚至被相互取代了。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制度過程中,研究權力,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權利被蠶食。
1、權力和權利研究
權利屬于法律上的概念,權力則屬政治上的概念。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并以一定社會承認為前提,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權力是一種力量,借助這種力量可以或可能產生某種特定的預期局面和結果。
(1)權力與權利的聯(lián)系
第一,權力來源于權利。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有了原始的權利。它遍及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各個環(huán)節(jié)。只是那時的權利和義務不可分別,也無法分別。權力的情形則不同,最初沒有權力的存在。但隨著人類的認知發(fā)展和社會的逐步生成,一些社會公共事務需由一定的人來擔任和完成的客觀需求也逐步產生。于是,氏族首領根據(jù)全體氏族成員的委托和信任,就享有了對于氏族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這種力量也就是早期的權力。
第二,權力因維護權利而產生。在私有制出現(xiàn)、權利義務逐步分離以后,權利就不時遭到侵犯。為此就必須要產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使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
第三,權利優(yōu)先于權力。由于權力來源于權利,也由于權力的目的在于維護和實現(xiàn)權利,因此相對于權利而言,權力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權力服務于權利。
(2)權力與權利的區(qū)別
第一,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民事經濟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權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都是由法律來做出的。
第二,權利較權力內容廣泛。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權力的內容則是有限的,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權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規(guī)定。法律所規(guī)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權利。權力則嚴格以法律的規(guī)定內容為限,超出規(guī)定范圍即構成對于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
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這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而權力因與職責相伴,放棄權力就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為法律所懲罰。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由其擁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2、管資產管人管事權利和權力研究
通常,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享有的是“管資產管人管事”的權利,而非 “管資產管人管事”的權力。
首先是管資產。出資人“管資產”的權利,《公司法》中因沒有“資產”一說,所以,只是根據(jù)關于股東代表(即所有者代表或出資人代表)職責的規(guī)定,對按“資本管理”原則行使所有權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國有資產監(jiān)管機構把自己視為上級行政主管直接“管企業(yè)”的行為,則可以被視為出資人在行使“管資產”的權力。
其次是管人。出資人“管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出資人按《公司法》賦予的職權委派公司董事和監(jiān)事(但不包括聘任解聘總經理,那是董事會的權利)。而一切以非股東行為方式或直接以行政方式對企業(yè)管理者進行提名、提議、任免或對其施以干預、影響的行為,則應屬“管人”的“權力”。
第三是管事?!豆痉ā焚x予出資人(股東)“管事”的權利,主要是指對企業(yè)的收益分配方案、增資和修改章程、股權或資本交易方案及重大決議事項(如重大投資和債務)享有股東表決權。而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說明里,對國資委“管資產管人管事”職責所做的“指導推進國有企業(yè)改革和重組,負責企業(y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草案,制定有關規(guī)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的界定,則是基于“國家所有”的國有資產經濟所有權。
可見,“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統(tǒng)一”中的“管”,決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政府進行行政干預或行政審批式的管。出資人要“管”的內容,是履行出資人職責該“管”的內容,“管”的方式是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的方式。管人、管事的“權利”和“權力”,屬于截然不同的兩套行權主體和行權體系。
因此,區(qū)分哪些是管資產管人管事的“權利”,哪些不是“權利”而是“權力”,以及這些“權利”和“權力”通過哪些主體、以何種方式被行使,將對于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制度至關重要。
特別是從《公司法》和《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的規(guī)定看,由于國資委的 “出資人/股東”角色再一次被法律明確圈定,所以,深入探討管資產管人管事的“權利”和“權力”,繼而探索基于其上的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統(tǒng)一的國資管理體制的實現(xiàn)形式,將更具意義。
作者:安林